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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调查取证:离婚前,一方与其父母补签赠与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5-10-18 20:42:38浏览次数:26

父母补签赠与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与子女补签赠与合同,那么该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相应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另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1]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是补签的赠与合同,也能证明赠与当时的真实意思。

个人认为,补签赠与合同的,应结合房屋登记对象认定。如果房屋登记在赠与人子女一方名下,同时补签赠与合同,此时合同并不涉及另一方权利义务,认定房屋赠与给子女一方,更符合父母内心真意;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父母与子女单方补签赠与合同,房屋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认定房屋赠与子女个人,具有高度盖然性。理由有二:其一,房屋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其二,签订了赠与合同。既然房屋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即便补签了赠与合同,也与登记过户时的意思表示相一致。且根据中国传统风俗民情,不动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推定为赠与子女一方,更符合父母内心真意。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问题就会变成:父母与子女一方签订赠与协议,配偶方需不需要有知情权?因为房屋也在配偶方名下。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审理的一则案例,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现A先生提供父母出具的赠与书,B小姐对此予以否认,而系争房屋在双方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两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A先生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分割时可予以酌情考虑。[2]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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