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生活不过,非得寻找这种低俗的、违法犯罪的刺激。刺激可能是找到了,但对小方来说,不仅会身陷囹圄,还会失去自己的妻子(她不可能选择原谅吧?)。
小方、张某、龚某等人的行为是否都构成强奸罪呢?
先说张某吧。张某与小方的妻子发生关系时,虽然经过了小方的同意,但是,性自主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踢他人行使性自主权,哪怕是权利人的父母或者配偶,也没有这个权利。
因此,张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小方妻子的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龚某呢?他没有到案发现场,也没有对小方的妻子实施奸淫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强奸罪呢?
龚某明知小方和张某两人合谋强奸小方妻子之事,仍然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资金和药物支持,是共同犯罪,属于帮助犯,当然也应当以强奸罪论处,但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如何评价方某的两个行为?
在其妻子闺蜜这边,方某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如果不是被害人醒过来,方某就得逞了。因此,方某这一行为显然是构成强奸罪的。
但是犯罪中止呢还是犯罪未遂呢?方某看到妻子的闺蜜醒来后,因为害怕而放弃犯罪,实际上,他如果想将犯罪进行到底,是有既遂的可能的,因此,其行为属于主动放弃犯罪,而不是因为一直意外的原因无法得逞,属于犯罪中止。
值得注意的是,小方对自己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小状认为,小方这部分行为也构成强奸罪。虽然说,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尚有争议,但小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个范畴,他主观上恶意满满,并不是因为妻子不和他发生关系而“霸王硬上弓”,而是为了寻求所谓的刺激,给妻子下迷药,其妻子根本没有行使性自主权的可能。
另一方面,小方与张某合谋强奸自己的妻子,属于共同故意犯罪,在张某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下,对小方当然也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生活如果平淡如水,可能确实会少点滋味,寻求刺激没有问题,但这种刺激至少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不能以寻求刺激为由去违法,甚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