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遇调查:父母为已婚子女购车,是借款还是赠与?
发布日期:2026-04-29 22:07:58浏览次数:45
2017年9月原被告结婚,2019年5月, 原、被告购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原告父亲出资,双方认可车辆现价值为393916元。
原告主张为购买车辆该393916元是向其父亲借款 , 被告主张该款项是原告父亲对他们二人的赠与。因原告父亲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为赠与, 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该款项为对子女的资金出借更符合情理 ,被告主张该车款系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未提交证据,不予采纳。车辆归原告所有,购车所负债务393 916元由原告偿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大额财产,往往没有明确的协议。在判断父母为子女购车出资款的性质时,从中华传统美德来讲,一 直提倡子女成家立业后要担负起相应责任,提倡孝敬父母, 因此, 从维护老年人权益,反对“啃老”的价值判断的角度,认定该款项为对子女的资金出借是合适的。这也有助于父母的血汗钱被离婚中的另一方不当分割一半。父母为子女买车时,自然是想给自己的亲生孩子买车,如果孩子真要离婚,父母也不想该购车款被另一方分割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