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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调查公司:抚养权给了女方,如果她阻止我看孩子怎么办?是否有办法可以约束女方?

发布日期:2026-03-16 16:50:30浏览次数:24


先泼盆冷水,很难有约束的办法。探望是否能有效行使,大部分情况下取决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自觉自愿,是很难约束的,即使离婚协议中有约定,甚至写有违约责任,也仅是君子协议。如果实践中,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以各种理由阻挠或教唆女儿不见您,是很难有办法阻止或预防的。

抛开法律,实际生活中探望权往往和抚养费相挂钩,相当程度上是看一方支付抚养费的积极程度。虽然实践中,可以起诉行使探望权,但也很难真正实现。因为探望权很难强制执行,尤其是上幼儿园以前的孩子。上了学的孩子可以由相关机构协助执行,但没上幼儿园就只能到住所履行探望权,试想这样一种情景:到了孩子的居住场所,人家就是不给你开门,警察来了也不开,你能怎么地?打砸开门?文明的办法几乎没有。但是,如果孩子大一些上了幼儿园,或者上了小学要好很多,家中去不了,还可以去幼儿园学校这样的教育机构见见孩子,即使对方已经和老师打了招呼,不让带走,至少还可以在上学正常间隙偷偷的看上两眼,只要心够坚定,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上了初高中的孩子就更简单些,有时根本不需要约定探望权,孩子自己都可以完全自主的决定要去哪里了,何须再来约定。最大的障碍是孩子是否愿意相见,和孩子之间建立的感情如何?

很多当事人提出,在协议中加上类似这样的条款“女方不得无故阻止男方行使探望权,否则男方有权不支付抚养费。且每阻止一次,女方按照1000元支付给男方违约金,阻止两次及以上的,男方有权不支付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

但是,这样的违约金条款属于君子协议,取决于对方的自觉履行。拿着这样的条款,稍微问一下就知道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二者不可相互抵消,除非当事人本人默认互不履行、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同时,变更抚养权无法通过约定来实现,起诉变更抚养权就是法定的程序,不可能通过事先的协议直接变更,因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而实现。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不过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非常担忧对方会不让自己看孩子,我们仍然建议加上这样的条款,当然前提是和当事人说清楚条款的风险以及效力。鉴于一些人的道德感比较重,很多还是可能去顺利执行的。

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探望权的行使,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认知,认识到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陪伴。父母某一方的爱是远远不够的,或多或少总会短缺些什么。即使父母离婚了,抚养权给了母亲,孩子也没有因此失去父亲,仍然有权利享有父亲的爱。其实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有父亲的陪伴关怀比父亲缺位要好,哪怕这个父亲是个“坏父亲”。相当多的人还是有这样觉悟的,即使自己和另一半分开,也不能让孩子缺少了父母任何一方的爱,况且多一个人帮忙带孩子、教育孩子也挺好,自己也乐得其所。

第二是没有太多的恨。如果离婚时,双方撕的你死我活,离婚过程中,掺杂着家庭暴力尤其是出轨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事项,一方会变得非常不理性,极有可能将恨迁移到孩子的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希望离婚了就断干净、老死不相往来,那么离婚后,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极有可能会受阻。

第三是抚养费,一方给抚养费给钱给的爽快。虽然法律规定的是支付抚养费是义务,但是抚养费的给付主要还是取决于给付义务一方的主动履行。如果义务方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只能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有了生效的判决书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想要自己行使探望权时不受阻,就抚养费付得爽快些、大度些,也多表达自己对孩子的爱,否则,如果另一方经济能力不错、但认知程度低,和孩子本身又没有多少感情,离婚后,真就意味着和孩子彻底断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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