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夫妻结婚多年,老公患有弱精症无法生育,现在我们商量着去做试管婴儿,使用别人的捐精,想问问如果后面我们感情不好,使用这样方式生育的孩子,离婚后可以要求他付抚养费吗?
【律师解析】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自然受孕生子,通过现代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的越来越多,采用此种手段生育的子女,实践中是难点,尤其是没有血缘关系一方在情感上极难接受。关于此类情形父母身份的认定问题,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有个复函,内容是:“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复函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已经失效,但是复函确定的指导原则在司法实践是一脉相承的。该文件所确定的指导原则,被2015年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50号所吸收,裁判要点之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上述复函和指导案例明确解决了涉及到人工授精运用现代现代辅助生育技术所生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问题,无论该子女是否出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