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任和小朱恋爱期间生育一子小小任,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就小小任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小小任由小任抚养,小朱可以每月探望4次。后来小朱后悔了,与小任协商要求由自己来抚养小小任,两人未协商成功,便起诉到法院。
这是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的纠纷。首先我们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只要协议不违法,双方协商一致,都会认定为有效。所以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效的。
其次,小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要求是否合理呢?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集中情况,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所以,如果没有以上几种情况,抚养权是变更不了的。
因此,小任和小朱之前就小小任抚养权等问题达成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小朱也没有法定的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小朱的诉求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