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殷某某与王某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以自己名义申请了八个腾讯微信公众号,并于2015年5月 2 日与案外人吴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约定微信公众号的收益按照王某20%,吴某80%的比例分成。从2015年7 月至2016年8月,王某盈余20多万元。
2015年6月,因夫妻感情破裂,殷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王某名下的八个微信公众号。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微信公众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盈余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双方各取得50%。
案件关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微信公众号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
微信公众号是基于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一项应用账号,其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并非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运营该微信公众号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微信公众号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使用上,亦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
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殷某分割微信公众号的诉请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以下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发表的意见:关于上诉人殷某某所提分割王某八个微信公众号的理由,微信公众号是基于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一项应用账号,
其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并非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运营该微信公众号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微信公众号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在使用上亦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殷某某分割微信公众号的诉请并无不当。